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的责任。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9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正副处长(主任)1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水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市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研究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和政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拟定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和农田水利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指导城市防洪。
(三)统一管理、保护和利用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市和跨县区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措施,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编发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四)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管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规定提出饮用水源地设置方案。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保护工作。编发全市水质监测简报。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核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并报上级水行政部门审批。牵头负责其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县区之间以及相邻地区间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水事案件。
(七)承担全市河道、水库、湖泊、河口、滩地和堤防等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流域性或跨县区的河道、水库、湖泊、河口、岸线、滩地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等工作。
(八)承担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机电排灌、灌区管理与节水灌溉、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小水电工作。指导全市农田基本建设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承担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核准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稽察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水利科技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与应用。承担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与吸收。承担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监督与实施,并补充与完善。承担全市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科技与信息化工作。
(十二)承担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承担市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
(十三)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承担组织建设具有控制性或流域性的重要水利工程。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主要水利工程设施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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